(2016)陕0422执字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陕西三原锦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陕西三原锦弘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字339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男。委托代理人赵维娜,女。被执行人陕西三原锦弘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西阳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贾小燕,该公司负责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陕西三原锦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咸三环罚字{2015}026号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8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字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