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伟栓与姜宏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栓,姜宏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75号原告李伟栓,男,汉族。被告姜宏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栓与被告姜宏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栓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为10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