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东营市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东营市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22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赵琦,主任。被执行人:东营市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彦,经理。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29日对东营市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9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也无其他明显违法及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认为,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9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利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利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9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占防审 判 员 纪晓娜人民陪审员 宋绍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