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比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县比逊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828号原告: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宁城路。法定代表人:方明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学谊,系公司销售职员。被告:永嘉县比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文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比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5.5元,由原告温州丽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苗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