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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陶志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陶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曙光街49号。法定代表人侯激流,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陶志刚,男,199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398书于2015年11月2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志刚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志刚在你处的交通事故理赔款(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