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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819号原告: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啟钊。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原告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23元,减半收取计3011.5元,由原告广东恒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