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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俭德与廖光余、张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俭德,廖光余,张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韩俭德,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廖光余,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兰华,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韩俭德与廖光余、张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俭德与被执行人廖光余、张兰花于2016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