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东良与王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良,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05号申请执行人高东良。被执行人王力。申请执行人高东良与被执行人王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45100元,诉讼费等67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