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美芹与许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字第66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许某应赔偿张某83206.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许某按期到庭接受询问。2016年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某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冻结到被执行人许某邮政储蓄银行江阴市君山路营业所存款13892.57元。2016年9月5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某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9月5日,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许某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蒋 东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钟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