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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汤自强、汤清秀、汤星与廖继红、刘高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自强,汤清秀,汤星,廖继红,刘高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421号原告汤自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汤清秀,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汤星,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廖继红,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高峰,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582号。负责人胡海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侯德光,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国际社区商业3栋12楼。负责人陈卫东,经理。原告汤自强、汤清秀、汤星与被告廖继红、刘高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自强、汤清秀、汤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自强、汤清秀、汤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自强、汤清秀、汤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汤自强、汤清秀、汤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