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振威与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威,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威,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筱珍,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陈振威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宇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区文欢,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振威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以下简称五邑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陈振威诉请五邑中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损失的纠纷,故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本案中,陈振威主张五邑中医院在对其进行诊疗过程中擅自割取了其2条自体肌腱和1.5cm的骨膜的医疗过错行为(以下简称涉案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其永久损害(以下简称本案损害),该损害与其在该损害发生之前因前案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以下简称前案交通事故损害)不同且与前案所涉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无关,故据此诉请五邑中医院向其赔付上述损害导致的损失。因此,涉案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导致陈振威主张的损失(以下简称涉案损失)以及该损失的范围与前案交通事故损害导致的损失(以下简称前案损失)之间的关系(该损失若存在,则是否被前案损失覆盖或者与前案损失存在交叉重叠或者完全不交叉)均属与审理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原审判决对于上述基本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作发回重审处理。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陈振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