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伟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6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伟东,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伟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金伟东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XXX**)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富民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金伟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08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金伟东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伟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伟东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伟东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金伟东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金伟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还考虑到被告人金伟东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伟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政陈意祥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