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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学西与陈友寿、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西,陈友寿,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943号之一原告:陈学西。被告:陈友寿。被告: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西与被告陈友寿、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94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保全申请并查封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阳下镇玉岭村××××楼房一幢和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路西营里市场力信新村××车位一个。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经调解结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陈学西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阳下镇玉岭村××××楼房一幢【房产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融阳集建(**)字第××号】和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路西营里市场力信新村××车位一个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水明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