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3567号原告徐丽娟,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小哲,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44362号关于第15913505号”WESSHELLESWSHELLNATURAL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5月19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7月13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7月28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5913505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相对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5913505。3.申请日期:2014年12月11日。4.标识:附图5.指定使用商品:香水、化妆品等(国际分类第3类)。二、引证商标1.申请人:SHELLBRANDSINTERNATIONALAG。2.申请号:G977610。3.申请日期:2008年10月28日。4.标识:附图5.指定使用商品:梳子及海绵等(国际分类第21类);6.专用权期限:200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三、其他需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等11份证据,这些证据中基本没有诉争商标的完整、明确体现。被告向本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和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原告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该条款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谓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基于对商标的理解,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内容、功能、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诉争商标含有”NATURALPRODUCTS”文字,中文含义为”自然或天然制品或产品”,使用在化妆品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相对于化学产品为天然产品,从而对商品的质量、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原告对该误认的情形明知或应知,可以视为其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二)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该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类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子及海绵”商品也用于梳妆,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故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外文文字中”ESW·SHELL”占据较大比例,引证商标”SHELL”也占据较大比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或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原告起诉理由部分成立,被诉决定认定部分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但结论正确,本院不再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丽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徐丽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栋人民陪审员 刘敬文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云燕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