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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小玲与高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310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高某应返还谢某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高某未到庭接受询问。2015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6月15日,通过江阴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高某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2015年6月15日,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高某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15年6月15日,通过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高某公积金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2016年3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蒋 东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