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7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锦州、绰号丁老师),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江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结伙,由江某某从上级代理“徐云飞”(另案处理)处取得了网络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额度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密码,并提供赌资兑换备用金18,000元。在本市宝山区同泰北路XXX号申武大酒店705客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由被告人丁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上网操盘网络百家乐赌博,并先后接受徐某某等多人投注,被告人丁某某与胡某某也参赌。江某某、胡某某通过上级代理返利(按照赌博码量的1.2%返水)获利。次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丁某某及江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缴获被告人丁某某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被释放,2015年9月1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材料及相关照片、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提供帮助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