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苏来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来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61号罪犯苏来福,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来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2162.53元(已交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来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来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来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来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来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来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