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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兰、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铁电气化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88号安徽商务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68703769-3。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刘兰申请执行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到石家庄市车管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在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房产,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的及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电话释明;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1、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杨海军执行员  梁慧君执行员  付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