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桥县桑园镇小辛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桑园镇小辛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588号原告吴桥县桑园镇小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国忠,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80号鸿信单身楼。法定代表人XX,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桥县桑园镇小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县桑园镇小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倩人民陪审员 王占义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