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书见与吕宗繁、吕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见,吕宗繁,吕宗洲,张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322号原告:张书见,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宗繁,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吕宗洲,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敬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见与被告吕宗繁、吕宗洲、张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书见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