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书见与吕宗繁、吕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见,吕宗繁,吕宗洲,张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322号原告:张书见,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宗繁,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吕宗洲,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敬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见与被告吕宗繁、吕宗洲、张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书见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