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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贵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贵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31号罪犯陈贵,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来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4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5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贵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80.20分;获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陈贵于2016年7月1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