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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超与温军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温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军贵,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王超申请执行温军贵赔偿一案,本院根据王超的申请依据我院(20)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