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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朝安与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安,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258号原告:杨朝安,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振兴中路振兴花园。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1200087。。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朝安诉被告佛冈县翔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朝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安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朝安承担。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邝美娜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