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相军、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2时13分,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贵H×××××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上瑞线1795公里10米处(三穗县八弓镇王朝酒店路口)被三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天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