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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亚辉与重庆世贸采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辉,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世贸采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西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064号原告:朱亚辉,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荣,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6580962U。法定代表人:周荣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世贸采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6369XL。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毅,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西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0840H。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墅,该公司员工。原告朱亚辉与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世贸采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西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朱亚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亚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朱亚辉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