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彬与吴玉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吴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吴玉宗,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吴玉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此案标的款1.0933万元,执行费6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