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与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五云中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明,局长。被执行人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大厦218号江口大厦8020室。法定代表人沈祖鸿。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杭之土[罚]字(2015)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退还其在转塘街道江口社区非法占用的606.42平方米土地并拆除在该土地上建造的606.4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杭之土[罚]字(2015)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606.42平方米土地并拆除违法建造的606.4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之土[罚]字(2015)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浙江省红豆杉开发应用协会退还在转塘街道江口社区非法占用的606.42平方米土地并拆除在该土地上违法建造的606.4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