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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先全与裘关金、孔兴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全,裘关金,孔兴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381号原告吴先全,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铭,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关金,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孔兴良,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全诉被告裘关金、孔兴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先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裘关金、孔兴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先全撤回对裘关金、孔兴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先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