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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932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东、望仙路以南,行政支线以北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理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沛,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管。被告李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