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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兰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朱保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冠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朱保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冠玉,陈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兰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朱保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郐卫河,主任。被执行人:李冠玉,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陈宝如,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宝如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今城·深莞城D号楼××号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临房预罗庄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