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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22号原告滕益忠与被告徐建辉、章乐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滕益忠于2016年7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徐建辉、章乐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26700元、诉讼费4234元、执行费28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4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助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