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候金成与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成,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军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6017号原告候金成,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华路65号。被告王福军,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