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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米志国与尹宗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志国,尹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米志国,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尹宗丹,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米志国与被执行人尹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宗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志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