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肖九生、李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肖九生,李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1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宁都农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代理,已到庭。被告肖九生,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李菊英,女,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肖九生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诉被告肖九生、李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肖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都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90499.25元,利息7030.73元,合计297529.98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2、案件的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肖九生因房屋装修之需,于2013年8月12日向宁都农行申请房抵贷消费贷款人民币35万元,期限十年,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宁都农行向借款人发放房抵贷人民币35万元。贷款在2016年2月开始,借款人肖九生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导致被告肖九生贷款本息297529.98元不能按期归还,经我行营业部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肖九生辩称,贷款是事实,之前每个月都有还钱,但是现在经济萧条,开加工厂亏了几十万,别人借我的钱也没有归还,现在我无力偿还,我用房子抵押了,��在正在想办法还钱。被告李菊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宁都农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被告的户口本,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贷款申请书、贷款用途声明、贷款谈话笔录、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以证明被告用房屋抵押贷款了35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表明,被告肖九生因房屋装修之需,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宁都农行申请房抵贷消费贷款人民币35万元,期限十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8425%,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原告宁都农行向借款人发放房抵贷人民币35万元,并提供座落在宁都县梅江镇金盆小区联创凤凰城南区22栋2703房的自有房产(房产证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号)作抵押。贷款在2016年2月开始,借款人肖九生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原告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5月17日被告肖九生尚欠贷款本金290499.25元,利息7030.73元不能按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肖九生对上诉三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实清楚,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在贷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此次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九生、李菊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后清偿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290499.25元,利息7030.73元,合计297529.98元,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8.8425%计算,从2016年5月17日至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肖九生、李菊英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秋生审 判 员  李 方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