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诉吴振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吴振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3202号原告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政波,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吴振余,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诉被告吴振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尤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份将靠近我家仓库房后的耕地私自垫土方加高,当时我曾提醒过他流水问题,但被告不以为然。今年的8月1日下大雨,雨水无法排除,倒灌了我的库房,致使库内堆放的化肥被水浸泡约6.7吨,损失价值20000元,我要求被告给与赔偿。并排除妨害。被告辩称:我垫自己家的地是正常的,如果不垫高下雨水往我地里淌我找谁,我也是受害者,如果今年我给赔了,以后再淹还得赔,所以不能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农药种子化肥的个体户。被告的一块耕地位于原告家房后仓库院墙外。2016年4月份,被告私自将该地用土石方垫高约1米左右,当时原告见后曾提醒过被告雨季将会产生的后果,被告却不以为然。2016年8月1日天降大雨后,由于被告的土地加高后雨水无法排除倒灌进了原告库房,致使原告存放在库内的化肥被水浸泡了129袋价值18890元,后原告曾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而未果,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高屯镇司法所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损失明细表》进货单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没有处理好排水本案的原告家仓库房内,雨季时倒灌进去了雨水,致使存放在库房内的化肥被水浸泡,是因为被告没有处理好排水擅自将相邻的土地垫高这一行为所造成的,故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振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货款18890元,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二、原告盖州市农资开放有限责任公司高屯分公司返给被浸泡的化肥129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尤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