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匡卓与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赵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卓,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赵某1,李某1,许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944号原告:匡卓,男,汉族,汉川市人,学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国强(系原告匡卓之父),男,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湖北省汉川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仙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亨亮,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兵,男,汉族,汉川市人,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汉川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斌,男,汉族,汉川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职员,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某1,男,汉族,汉川市人,学生,住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被告赵某1之父),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李某1,男,汉族,汉川市人,学生,住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被告李某1之父),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许某1,男,汉族,汉川市人,学生,住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理人:许某2(系被告许某1之父),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匡卓诉被告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被告赵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2、被告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伟新、被告许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许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6月21日原告匡卓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许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起诉,2016年9月21日原告匡卓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川市实验高级中学、被告赵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卓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匡卓负担。审判长 余穗军审判员 胡 雯审判员 黄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