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祝玉娥与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玉娥,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5行初23号原告:祝玉娥,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旗馨园小区。被告: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金华,局长。原告祝玉娥诉被告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答应理赔,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祝玉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玉娥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