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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袁鑫、王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袁鑫,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袁鑫,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爽,女,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袁鑫、王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判决主文内容: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袁鑫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20020102-013-20110164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袁鑫、王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5年4月20日借款本金330687.42元、利息7026.69元、罚息180.76元,计337894.87元;2015年4月21日之后借款本金330687.4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袁鑫、王爽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袁鑫所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江畔人家7号楼3-6-6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250**号、建筑面积:92.58平方米)���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袁鑫、王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9元由被告袁鑫、王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袁鑫、王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二初字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