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雷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王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王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成刚,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王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997号双龙绿色家园4栋1单元17楼B号楼房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因另案审理中(待产权确认),暂无法执行,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5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