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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咸阳某某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面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