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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亚楠、韩亚平与韩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541号原告:韩某甲,女,2001年2月26日出生,回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韩某乙,女,2001年9月8日出生,回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韩某丙,男,43岁,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与被告韩某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韩某甲、韩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某甲、韩某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甲、韩某乙承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