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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珂与刘芝、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珂,刘芝,王凤,王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002号原告魏珂,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王振礼,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芝,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凤,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被告王海亮,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珂诉被告刘芝、王凤、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