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367号原告:王某,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女,193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按人民币50元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而明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