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广莲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广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特52号申请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姜发喜,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广莲,女,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广莲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李广莲贷款逾期,申请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物优先受偿申请人的���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李广莲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徐龙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