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述与黎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黎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周述。被执行人黎骏。申请执行人周述与被执行人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述要求被执行人黎骏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骏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x号x栋x单元xxx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周述申请作价157.76万元抵债,并在本案优先受偿80万元,剩余款项不再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