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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施灵静、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灵静,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周根法,周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施灵静,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游红艳,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长陵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根法,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根法,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周玉仙,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灵静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恒力印刷有限公司、周根法、周玉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60万元、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292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30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