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香姑与李建文、郑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香姑,李建文,郑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香姑,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委托代理人许晨羲、吴建萍,福建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郑旺军,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黄坑镇。本院在执行曾香姑与李建文、郑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李建文自2015年7月1日起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违约金60000元,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12775.95元,水费2506元,郑旺军自2015年7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已受偿3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旺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旺军并就此协议履行完毕。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建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