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01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秀华诉马尔康市公安局行政其他(公安)撤诉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马尔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3201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秀华,女,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系受害人蒋维权之妻。委托代理人侯正茂,四川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尔康市公安局,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新区。法定代表人雷开伟,马尔康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均国,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不服被告马尔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在查处蒋维权涉嫌酒驾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一案中,原告张秀华与被告市公安局就行政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相关处分,且该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撤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华承担。审判长 马凌霖审判员 岳 红陪审员 龙湛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