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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张亨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张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2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王文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兵,内蒙古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亨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