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丁桂艳、陆庆路与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艳,陆庆路,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329号原告:丁桂艳,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住灌云县。原告:陆庆路,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艳(系原告陆庆路妻子),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住灌云县。被告: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898330X6,住所地,灌云县城开发区建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陆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颖,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丁桂艳、陆庆路诉被告灌云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桂艳、陆庆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艳、陆庆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艳、陆庆路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丁桂艳、陆庆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凡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